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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换算标准?

作者:admin 日期:2024-10-12 10:04:19 浏览:80 分类:货币

过年过节,国内旅游已经满足不了国民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年假期间开启周游列国的模式,外币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同样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外币在企业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不,为了规范申报时外币的折算方法,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规定。以下为你整理了几个主要税种的外币汇率折算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1、月(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时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支付款项时区分不同情形,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国家税务部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外币汇率折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17.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三、个人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1、通常情况以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季)度预缴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补缴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车辆购置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五、消费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资源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七、房产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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